轉知衛生福利部函109年8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 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 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09年4月1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 至109年10月31日

特教組長 四, 2020/04/30 - 15:12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23日臺教學(四)字第1090058283A號函
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
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前以
109年4月1日衛授家字第1090700375號函知,旨揭對象辦理
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
日,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
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
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附件),以資周延。
四、檢附教育部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函及諮詢電話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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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