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1年9月15日起,本校網站完成轉移,若您看到此訊息,代表您還在舊版網站。請您多按幾次「重新整理網頁」或「重新載入網頁」,或是重開瀏覽器,以連結到新版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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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23日臺教學(四)字第1090058283A號函
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
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前以
109年4月1日衛授家字第1090700375號函知,旨揭對象辦理
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
日,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
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
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附件),以資周延。
四、檢附教育部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函及諮詢電話各1
份。
附加檔案 | 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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