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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辦理。
前揭設立標準教育部業於106年6月2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57938B號令發布修正條文,依設立標準第6條規定:藝術才能班每班學生人數在國民小學,不得超過29人。
考量本市藝術才能班現場教學需求,並落實藝術教育精緻化,本市107學年度國民小學藝術才能(音樂、美術及舞蹈)班新生招收名額,調降為每班2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