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車候車亭為禁止吸菸場所

衛生組長 週五, 2017/12/29 - 08:34

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健康權益,營造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
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公告臺北市公車候車亭
自107年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為候車亭
屋簷之垂直投影面積區域(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2)。
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
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
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
三、旨揭公告實施之日起,同時廢止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年1
2月20日北市衛健字第10501480801號「臺北市932個公車
站之1,150座公車候車亭,自106年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
菸場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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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