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教育專題研究申請

教學組長 週五, 2017/12/29 - 10:27

一、依據: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
辦理。
二、目的:(一)培養教師研究興趣,增進研究知能。
(二)探討教育問題,促進教育發展。
三、研究類別:
(一)依研究人員區分:1.個別研究:專題研究人員為一人者。
2.共同研究:專題研究人員為數人者。
(二)依研究專題區分:1.本中心擬定教育研究專題,遴選教師參與。
2.教師自訂教育研究專題,提請本中心核定。
四、實施過程:
(一)申請對象: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合格教師及教育行政人員
均可申請。
(二)申請日期及方式:於每年十月,填妥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研究計畫書
(附件二)逕寄本中心申請。
(三)研究期間:每一專題以一年為原則,自審查入選後於預算年度一月始至
該年十月底以前完成報告 。
(四)研究指導:每一專題一人,配合研究主題聘請學者專家擔任研究指導,
審查研究計畫,核閱研究報告。
(五)結果審核:各專題研究報告經指導人員認可後,由本中心聘請學者專家
審查,並經審查小組通過後核定。
五、考核與獎勵:
(一)研究專題本中心得隨時追蹤輔導,其結果未能依限提出者,三年內不得
再申請,並函報有關主管機關列為考核參考。
(二)研究專題經審查小組通過後得核採分散式研習時數九十小時。
(三)研究結果對教育行政、教學改進具有貢獻者,報請教育行政機關給與獎勵。
(四)研究專題經申請獲獎,其獎金歸研究者享有。
(五)研究專題由本中心優先出版推廣,版權屬於本中心,如欲另行發表或出
版者,應先提經本中心同意。
六、經費與核銷:由本中心依各該計畫之法定預算編列,並逕撥入專題研究者所屬服務單位,由該單位代收轉付專題研究者,該單位應於研究結束後檢具全部研究費用支出明細及原始憑證送回本中心。
七、本要點經主任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分類: 
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