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校藝術家實施計畫

教學組長 三, 2018/01/17 - 09:50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月8日北市教特字第10730363400號函修正

一、依據:依藝術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ㄧ規定訂定。

二、目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學校師生多元的藝術學習管道,
透過藝術家體驗教學與風範引導,增進學生藝術鑑賞與創作能力,以加強推行藝術與人文教育,
特訂定本計畫。

三、實施對象:本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

四、實施方式:申辦學校得就校區之地理環境、文化特色、社區資源等條件,
選聘邀請藝術家駐校指導及研擬具學校特色之推動駐校藝術家實施計畫,經本局審查通過者核定補助經費。

五、實施範圍
(一) 視覺藝術類:包含繪畫、雕塑、版畫、工藝、設計、攝影、書法、建築及電腦繪圖等相關項目之欣賞與創作。
(二) 音樂類:包含音樂創作與鑑賞、樂器演奏(絃樂、管樂、節奏樂)及聲樂(獨唱、合唱、吟誦、童謠)等。
(三) 表演類:觀察、想像、模仿、創意等肢體與聲音的表達,包含:舞蹈(現代舞、古典舞、創作性舞蹈、
兒童歌舞等)、戲劇(中外劇作、傳統戲劇、鄉土戲曲、即興創作、角色扮演、話劇、默劇等)及民俗雜技等。
(四) 文學類:小說、散文、詩詞及劇本等作品創作與欣賞。
(五) 其他類:包括藝術與科技結合的各類創作表現與鑑賞,如電視、電影、廣告、科技藝術或其他綜合藝術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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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