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校)應遵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營造友善環境

特教組長 三, 2020/12/16 - 20:26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12月8日北市社障字第
1093195486號函辦理。
二、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之意旨包括「不歧
視」、「尊重差異」、「合理調整」、「充分有效參與及
融合社會」等;次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
法)意旨為保障身障者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
等,更於同法第16條明訂:「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
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
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違
反者,依同法第86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
鍰,先予敘明。
三、檢送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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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