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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 。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生支援服務辦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生支援服務辦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生支援服務辦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生支援服務辦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生支援服務辦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生支援服務辦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生支援服務辦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生支援服務辦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生支援服務辦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生支援服務辦
法。
二、目的: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完成義務。 二、目的: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完成義務。 二、目的: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完成義務。 二、目的: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完成義務。 二、目的: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完成義務。 二、目的: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完成義務。 二、目的: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完成義務。 二、目的: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完成義務。 二、目的: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完成義務。 二、目的: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完成義務。 二、目的: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完成義務。
三、申請資格 三、申請資格 :就讀本市 就讀本市 且有實際居住事之 且有實際居住事之 且有實際居住事之 且有實際居住事之 年滿六足歲 至未十五年滿六足歲 至未十五年滿六足歲 至未十五年滿六足歲 至未十五年滿六足歲 至未十五國 中、 國小之 在學 學生 (已入學者年齡不在此限),並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 (已入學者年齡不在此限),並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 (已入學者年齡不在此限),並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 (已入學者年齡不在此限),並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 (已入學者年齡不在此限),並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 (已入學者年齡不在此限),並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 (已入學者年齡不在此限),並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 (已入學者年齡不在此限),並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 (已入學者年齡不在此限),並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 礙手冊 (證明 )或重大 傷病證明 (如白血病、惡性 (如白血病、惡性 (如白血病、惡性 腫瘤等), 腫瘤等), 腫瘤等), 非自願原因無 非自願原因無 非自願原因無 法到校且 有在家教育之必要者。 有在家教育之必要者。 有在家教育之必要者。 有在家教育之必要者。
四、申請 時間
(一)新申請在家教育學生者 新申請在家教育學生者 新申請在家教育學生者 新申請在家教育學生者 ,隨時提出申請 隨時提出申請 隨時提出申請 。
(二)已核定為在家教育學生者, 已核定為在家教育學生者, 已核定為在家教育學生者, 已核定為在家教育學生者, 已核定為在家教育學生者, 於每年 於每年 11 月 15 日、5月 15 日前提出 申請 。
五、申請手續 五、申請手續
(一)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 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 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 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 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 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 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 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 (如身 心障礙手冊、 手冊、 三個月內 三個月內 醫療 證明 、教養機構立案證明 、教養機構立案證明 、教養機構立案證明 、教養機構立案證明 、教養機構立案證明 、教養機構立案等),填妥申請表 ,填妥申請表 ,填妥申請表 (如附表 )向學 籍所在區向學 籍所在區向學 籍所在區校提出申請 校提出申請 。
(二)各校受理 各校受理 家長 申請後,將資料彙送 申請後,將資料彙送 申請後,將資料彙送 申請後,將資料彙送 申請後,將資料彙送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 (北區特教 北區特教 資源中心 )。
六、 評估 及審查 程序
(一)申請 在家教育 在家教育 之學生, 之學生, 由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區特教資源中心)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區特教資源中心)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區特教資源中心)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區特教資源中心)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區特教資源中心)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區特教資源中心) 安 排巡迴輔導教師 排巡迴輔導教師 評估小組 評估小組 進行評估。
(二)每次申請收件 每次申請收件 每次申請收件 後,由 後,由 教育局委請 教育局委請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區特教資源中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區特教資源中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區特教資源中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區特教資源中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區特教資源中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區特教資源中 心) 於每年 於每年 3月、 6月、 9月、 12 月邀請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邀請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邀請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邀請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邀請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 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 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 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 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 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 輔會) 輔會) 委員 審議 在家教育 在家教育 及代金。 代金。
2
(三)審議結果 審議結果 (1. 同意在家教育 同意在家教育 2. 核予代金 核予代金 ),由 教育 局函送學生 局函送學生 設籍 學 校,並請 設籍學校 設籍學校 轉知家長 轉知家長 審查 結果。 結果。
(四)於鑑輔會審查 鑑輔會審查 鑑輔會審查 會議後 會議後 提出申請者,由 提出申請者,由 提出申請者,由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區特教資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區特教資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區特教資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區特教資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區特教資 源中心) 安排 評估小組 評估小組 評估小組 評估 後報 局,視需要 視需要 提供巡迴輔導服務。 提供巡迴輔導服務。 提供巡迴輔導服務。 提供巡迴輔導服務。 代金 俟鑑輔會審查通過後溯及申請日核發。 俟鑑輔會審查通過後溯及申請日核發。 俟鑑輔會審查通過後溯及申請日核發。 俟鑑輔會審查通過後溯及申請日核發。 俟鑑輔會審查通過後溯及申請日核發。 俟鑑輔會審查通過後溯及申請日核發。
七、 申請 在家教育學生 在家教育學生 在家教育學生 每學期 需至 設籍 學校報到 學校報到 並完成 並完成 辦理註冊手續。 辦理註冊手續。 辦理註冊手續。
八、 在家教育代金之核發 在家教育代金之核發 在家教育代金之核發 在家教育代金之核發
(一)核發資格: 核發資格: 本市 年滿六足歲至未十五經 年滿六足歲至未十五經 年滿六足歲至未十五經 年滿六足歲至未十五經 本市鑑輔會審查通過核 本市鑑輔會審查通過核 本市鑑輔會審查通過核 本市鑑輔會審查通過核 發代金之 在家教育學生 在家教育學生 在家教育學生 。
其餘請參閱附件資料
附加檔案 | 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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