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逾108年7月10日 未換發新式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性1案

特教組長 週六, 2019/07/06 - 14:20

一、依教育部108年6月28日臺教學(四)字第1080094589號函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8年6月25日社家障字第
1080700954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意旨,原執舊制未註
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於108年7月10日前未辦理重新鑑定
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實務上因個案或有其特殊情
形須予個別協助,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各單位於108年
7月11日以後如遇民眾仍執舊制手冊(綠色),請先洽其戶籍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
延。
三、前開資訊請各校轉知校內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保障其權
益。
四、檢附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來函影本各1份供
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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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