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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僱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起至109年7月14日止。
二、資格:男女不拘,高中職以上畢業。
三、僱用工作內容:
(一)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偶發事件。
(二)在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協助實施學生學習、評量、生活等輔導事宜。
(三)協助教師製作身心障礙學生輔助教材、教具。
(四)協助實施學生生活自理能力訓練。
(五)維護學生參與校外參觀教學活動之安全。
(六)協助辦理學校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聯繫事宜。
(七)不得參與導護輪值工作,或獨立實施教學及評量等工作。
(八)每日填寫工作日誌,記錄學生學習與行為表現觀察記錄、處理措施與成效及每日工作
內容等。
(九)因應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學校相關人員臨時交辦事宜。
四、僱用薪資:採時薪計每小時160元。
五、出勤差假規定:比照臺北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辦理之。
六、特教助理員應完成教育局辦理之職前教育訓練36小時,且每學期應參加特教研習相關課程至少5小時,每年至少9小時。
※請於109年2月17日前週一至週五9:00~12:00持相關證明文件(畢業證書、身分證、報名表、兩吋照片一張),親自至輔導室報名,109年2月17日下午1時30分面試。
※報名表詳見附件資料
聯絡電話:22301232分機842輔導主任或特教組長
附加檔案 | 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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