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函示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 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 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 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特教組長 四, 2021/05/27 - 10:04

一、依教育部110年5月21日臺教學(四)字第1100071117A號函
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
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前
以110年5月19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650號函知各直轄市、
縣 (市)政府,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
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並請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
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
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附件),以資周延。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來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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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