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1年9月15日起,本校網站完成轉移,若您看到此訊息,代表您還在舊版網站。請您多按幾次「重新整理網頁」或「重新載入網頁」,或是重開瀏覽器,以連結到新版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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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0年5月24日北市社障字第1103076052號
函辦理。
二、為減少身障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
整備,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效期於110年5月14日至10月
31 日(含)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期限統一延
長至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以利依原證
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如遇民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申辦業務但未註記效期延長
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主管機
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原函影本及各縣市換證諮詢窗口各1份。
附加檔案 | 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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