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辦理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 困振興特別條例相關違規事件,依本府110年5月26日府授 衛疾字第11001194501號公告,自110年5月16日起,本府 法規權限事項業務委任本局以機關名義執行,請查照。

衛生組長 週五, 2021/06/11 - 14:43

(台北市教育局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發文字號:北市教體字第1103050846號)

說明:
一、依本府110年5月26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194502號函辦理。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第58條、第67條、第69條及第70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及第17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 項、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2項及第5項與臺北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142次會議決議辦理。
三、旨揭違規事件委任本局權管事項,依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並參考「臺北檔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逕行裁處,同時副知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四、檢送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6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449B號函及公告、5月21日衛授疾字 第1100200465A號函及公告、各違規類型案件主管機關(或指定機關)表各1份。
附件: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6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449B號函及公告、5月21日衛授疾字
第1100200465A號函及公告、各違規類型案件主管機關(或指定機關)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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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防疫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