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檢送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24日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公告一案

衛生組長 週五, 2021/10/15 - 17:27

1.本次公告通案性原則維持不變,惟為放寬集會活動(含會展、宴席等)人數上限為室內80人,
或超過80人但容留人數須符合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維持300人。集會
活動不符合上開條件者,應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或依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防疫規定辦理。
2.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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