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辦理「110年教育部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 理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請踴躍參加。

總務主任 週一, 2021/12/06 - 08:48

一、依教育部110年11月30日臺教資(六)字第1100163489號函辦理。
二、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32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對於新進員工或在職人員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每3年至少3小時。
三、教育部為宣導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學校安全衛生實 務推廣,加強落實校內師生、工作者安全衛生意識及危害辨識能力,擬辦理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相關報名方
式及課程表詳如附件。
四、若有相關問題,請逕洽本案聯絡人:中原大學環境風險 管控研究中心葉庭岑小姐,電子信箱:tcyeh0805@gmail.com,電話:03-265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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